男遭取締罵警「哭爸」法官裁定「不罰」理由曝光

自由時報採訪郭男被警察取締時說出「哭爸」,台南地院簡易庭法官審認是一時情緒表達,未達妨害公務程度,裁定對郭男不罰。(資料照,記者王俊忠攝)

〔記者王俊忠/台南報導〕郭姓男子3月29日下午騎機車在台南市永康區1處路口時,手持手機與香菸,被警方攔查,他沒有駕照,請求警方不要開單不成,以台語脫口說出,「阿不然你是在哭爸逆啦,很滾耶」,被警方依法移送,但台南地院簡易庭法官最後裁定不罰。

 

郭男坦言有騎機車使用手機,說出「哭爸」2字,但他聲稱,當時是拿手機看導航被警察攔查,他無照駕駛,擔心被開單後會被公司辭退、丟工作,一時情緒不穩,才隨口罵了「哭爸」。

 

法官審理指出,「哭爸」固然是粗俗、不雅的用語,但應以郭男所說「阿不然你是在哭爸逆啦,很滾耶」這句話前後脈絡與情境加以審視,「哭爸」原指因父親過世痛哭、極度傷痛,有隱喻喪父之意,但經過多年語言使用與生活融合的發展,「哭爸」除轉化為質疑他人無端生事、無理取鬧或小題大作而表示不滿、不屑或極度不認同之意;也有用於表達驚訝或遺憾之意,如突然發現忘記做某事或做錯某事,會用「哭爸」來加強猛然發覺懊惱的語氣,也有誇張形容用法,如台語「歹吃到『哭爸』」,即是誇張地形容食物非常難吃之意,沿用迄今,儼然已成為民眾日常生活中慣用的語言表達方式。

 

法官認為,郭男是一時情急才脫口說出「哭爸」,應是形容員警反應誇張讓他很生氣並有懊悔之意,縱然郭男用詞較為粗俗,但僅屬一時情緒表達,尚難認有以顯然不當的言語相加、達妨害公務程度,因此裁定不罰,可抗告。

 

成大台文系兼任副教授巫義淵認為法官判得沒有問題,如今「哭爸」用法有時是口頭禪說法,不見得是在罵人。

 

律師江信賢也認同本案法官見解,他說,並不是粗俗言語就一定要處罰,因為法律規定,都是為了保護人的名譽所設立,而不是要求人言語一定要文雅、也不是禁止人發洩情緒。所謂發洩情緒,通常並無針對特定人,單純對事不對人,自然不會損及人的名譽。

 

江信賢說,郭男遭到攔查講出「哭爸」的粗俗語言,與實務上曾經出現過的案例,例如講出「幹」字、三字經、衰小、爛透了等加重語氣的情緒性對應字眼無異,觀察郭男對話整體過程,顯然並不是針對警察,也難以認定有針對特定人,可能是情感表述的成分、甚至是語助詞。強迫1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「口出惡言」發洩情緒,並不是立法目的所規範,基於言論自由的保護,不應成立犯罪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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