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害配偶權,常見判賠40至60萬

人妻與小鮮肉看電影示意圖

〔記者王俊忠/台南報導〕台南一名張姓人妻戀上小鮮肉,台南地院法官以原告人夫同意妻子外出與小鮮肉約會看電影,認定人夫對夫妻間忠誠義務的要求較一般人薄弱,僅判人夫獲賠償十萬元;律師江信賢認為,這對夫妻的行徑確與一般夫妻不同、覺得感情沒那麼好,法官因此判低標的十萬元賠償金,是可以理解。

 

關於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賠償究竟該賠多少?江信賢說明,因為不是侵害財產權,而是屬於非財產權的精神慰撫金,這沒有一定標準。依照最高法院判決「法院對於慰撫金的量定,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、所造成影響、被害人痛苦的程度、兩造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,以核定相當的數額」。即是法官會斟酌狀況定出一個賠償額度。

 

「在實務經驗上,十萬元至一百萬元是可能賠償的範圍」,江信賢指出,其中四十萬至六十萬元是最常見的額度,其執業實務經驗,針對社會地位或經濟地位較高的當事人,如醫師、會計師等,他曾見過判賠一百萬元案例;也見過原本夫妻之間早已同床異夢,侵害配偶權僅判賠十萬元。他認為夫妻間相處經營最重要,若努力經營夫妻間的生活,仍遭破壞,法院自然會判決更高的額度以填補損害。

 

江信賢也說,由於刑事通姦罪已除罪化,通姦行為不再負刑事責任,他評估未來這類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求償,民事法官在判決時酌予提高賠償額度。而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責任,並不限於過往刑法通姦行為,舉凡一切與非配偶之人發生逾越社會所容許的社交行為,如擁吻、進出汽車旅館等,不論有無發生性行為,均可能被認定侵害配偶權,須負擔損害賠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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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全文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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